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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紧急救助

乘客突感不适司乘人员紧急救助

近日,阳泉公交公司司乘人员联手救助患病乘客的事迹,获得了车上其他乘客的一致好评。事发当天,阳泉公交公司二分公司驾驶员张伟驾驶8路公交车,从郊区河底返回滨河公交车场途中,行至李家庄公交站点附近时,乘客发现一名女...

年轻女子“头孢就酒”口吐白沫,民警紧急救助

近日,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桃西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:辖区一公园旁有一年轻女子倒在地上口吐白沫,情况危急。民警接警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,同时驱车赶往报警人所描述的现场。据民警介绍,抵达现场后,民警发现女孩已...
“漂亮的判决!”上海,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,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,突然向后

“漂亮的判决!”上海,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,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,突然向后

“漂亮的判决!”上海,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,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,突然向后倒去,男子及时扶住她,借力后撤了一步,结果导致身后一女子和几个乘客接连摔倒,女子摔成骨折后气不过,把好心扶人的男子和脚滑的女乘客,以及地铁公司全部告上法庭,索赔5万多,法院最终判决让众人拍手叫好。8月8号,半岛晨报报道,那天下雨,冯女士像往常一样,乘着地铁站的自动扶梯上楼。可能是鞋底打滑,她一个没站稳,整个人猛地向后倒去。站在他身后的刘先生眼疾手快,一把扶住冯某的胳膊,想把她稳住。可扶梯上空间狭窄,刘先生被冯女士的重量一带,下意识往后退了一步。这一步,踩在了正站在刘先生身后的丁某脚上。丁某没抓稳扶手,一个踉跄往前扑,连带着后面2位乘客也摔成了一团。等大家爬起来,丁某已经摔得直不起腰,整个人倒在地上喊疼。丁某被送到医院后,被查出肋骨以及胸骨骨折,需要休息一阵子,医药费加上误工费,得花不少钱。丁某越想越不甘心,要不是冯女士没站稳,刘先生往后退,她也不会摔成这样。地铁公司也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得负连带责任,这三方都得赔!于是,丁某一纸诉状把冯女士、刘先生和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,索赔5万多。冯女士接到传票时,相当不服,说我当时就是脚滑了一下,根本没想到会连累别人。刘先生救我,我感谢他还来不及,怎么反而成了被告?刘先生更委屈,说我那是见义勇为啊!我要是不扶冯女士,她再摔下来,后面的人也得遭殃,不得比现在这个情况严重多了?我怎么就成了责任方了?那么,从法律角度,该怎么看待这场纠纷?刘先生应该负责吗?《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刘先生为救助向后倾倒的冯女士,本能后撤导致丁某摔倒。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先生的施救行为属于“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”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84条的要件。该条款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,保护救助人免于因合理救助行为陷入法律纠纷。具体到本案,刘先生的救助是对突发危险的自然反应,目的是防止冯女士直接摔伤,具有道德正当性。刘先生后退一步是紧急情况下的本能动作,未故意扩大伤害,符合“必要限度”要求。丁某的摔倒虽是刘先生后撤引发,但与刘先生的救助行为无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关联,而是多方行为叠加的结果。《民法典》第1173条规定: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原告丁某受伤的责任划分涉及“过错相抵”规则,法院通过以下维度适用该条款。首先,冯女士未站稳扶好导致连锁反应,构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,冯女士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丁某乘坐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手,降低了自身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。法院认为其未履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173条规定的“被侵权人过错减轻责任”情形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这起事故的关键在于“因果关系”和“过错程度”。冯女士作为直接引发事故的人,确实存在过错。她没站稳扶好,导致后续连锁反应,得承担主要责任。刘先生的行为属于“紧急救助”,是见义勇为,法律上应当鼓励。他救人时后退一步是本能反应,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不该赔。而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,扶梯没故障,事后也及时处理,不能因为“结果不好”就强行让它担责。同时法院指出,丁某自己也有责任。他乘扶梯时没抓稳扶手,遇到突发情况没及时应变,属于“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”,可以减轻冯女士的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:冯女士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丁某自己承担30%。5万多的赔偿总额,经依法核算后确认3万余元,冯某需赔2万余元。这个判决既惩罚了冯某的疏忽行为,也警示乘客需注意公共场所的自我保护义务。有人说,这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,懂法理知人情,不和稀泥,点赞!本身上自动扶梯就应该和前面行人有间隔,这是最基本意识。和路上行人一样,放松的前提是你的有必要的保护自身安全意识和身体力行能力。我从来跟随他人上自动扶梯都是地面隔两个踏板,这也与隐私和避讳相宜。助人者免责,这是几年来最正确的一次判决,这个法官是正常的法官。这起扶梯连锁摔倒事件,折射出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与道德行为的复杂交织。法院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明确保护,也就是刘某紧急救助冯某虽引发后续意外,但因无主观过错而免责,彰显了鼓励善意救助的立法导向。也通过“过错相抵”原则合理分配责任,冯某因自身失衡负主责,丁某未抓稳扶手自担部分损失,符合公平原则。
上海在,雨天的地铁站扶梯上,冯女士的鞋底打滑身体瞬间往后倒,刘先生见义勇为去扶,

上海在,雨天的地铁站扶梯上,冯女士的鞋底打滑身体瞬间往后倒,刘先生见义勇为去扶,

上海在,雨天的地铁站扶梯上,冯女士的鞋底打滑身体瞬间往后倒,刘先生见义勇为去扶,却因空间小后退踩到了丁某,导致丁某摔倒后骨折。丁某将冯女士、刘先生和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多。经审理后认定刘先生紧急救助不担责,冯女士负主责,丁某自担部分损失,最终判决冯女士赔2万余元,丁某自担30%。当天,冯女士穿着双鞋底有点滑的鞋子,踏上了扶梯。可这雨天就是爱捣乱,冯女士一个没注意,鞋底一打滑,整个人直直地往后倒。这要是摔下去,指定得受伤,周围人都忍不住惊呼起来。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,旁边的刘先生反应那叫一个快,眼疾手快地伸手就去扶冯女士。他心里想着,可不能让这女士摔着,得赶紧拉一把。可这扶梯空间就那么大,刘先生被冯女士一带,身体不受控制地往后退。好巧不巧,一脚就踩到了后面丁某的脚上。丁某本来正稳稳地抓着扶手,被刘先生这么一踩,整个人失去了平衡。丁某摔倒在地后,还骨折了。周围人都围了过来,七嘴八舌地议论着,这雨天扶梯上怎么就这么不消停。丁某觉得自己太倒霉了,好好地站着也能被殃及。他越想越不甘心,觉得冯女士、刘先生还有地铁公司都有责任。于是,他一纸诉状把三方都告上了法庭,要求赔偿5万多块钱。这官司一打,可就引起了大家的关注,毕竟谁都不想遇到这种麻烦事。那么,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?刘先生,在这件事里是见义勇为。从法律层面看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刘先生看到冯女士即将摔倒,出于善良和本能去扶她,这是典型的紧急救助行为。这就好比在马路上,有人突然晕倒,你去帮忙做心肺复苏,结果不小心压断了对方一根肋骨,只要你是出于救助目的,没有恶意,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。冯女士的鞋底打滑摔倒,进而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,导致丁某受伤。冯女士在雨天穿着不合适的鞋子,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导致自己摔倒,这是存在过错的。她的这种过错行为与丁某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所以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打个比方,就像你在路上走路,因为自己没看路撞到了别人,那你肯定得为对方的受伤负责,只不过责任大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。丁某自己没抓稳扶手,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丁某在乘坐扶梯时,没有像正常人那样紧紧抓住扶手,保持身体的平衡,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己受伤的风险。这就像你在骑自行车的时候,自己没戴头盔,结果摔倒了受伤更严重,那你自己也得为这种不谨慎的行为承担一部分后果。至于地铁公司,在这起事件中并没有明显的过错。地铁站的扶梯本身是符合安全标准的,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地铁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者过失,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。所以丁某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,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自然也不会支持他的诉求。经审理后后认定:刘先生是见义勇为,在那种紧急情况下出手相助,不应该承担责任。判决冯女士承担70%的责任,判决丁某承担30%的损失。这就好比路上看到有人快被车撞了,你去拉一把,结果不小心碰到了别人,这能怪你吗?显然不能。而冯女士,自己没站稳导致这一连串的事情发生,得负主要责任。出门在外,尤其是这种特殊天气,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,可不能马虎大意。丁某自己没抓稳扶手,也得承担一部分损失。毕竟在公共场合,自己也得多留个心眼,保护好自己。综上所述,最终判决冯女士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赔偿2万余元,丁某自己承担30%的损失。这个结果,有人说冯女士太冤了,自己摔一跤还得赔钱;也有人说丁某活该,自己没抓好扶手。其实,这起事件里三方都有值得反思的地方。冯女士以后出门得选双合适的鞋子,特别是在雨天,安全第一嘛。刘先生虽然见义勇为值得称赞,但以后在帮忙的时候也得注意方式方法,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。丁某,在公共场合更得时刻保持警惕,不能掉以轻心。这雨天就像个调皮的孩子,总爱给人出难题。在公共场合,我们每个人都得打起十二分精神,既要保护好自己,也要注意不要给别人带来麻烦。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呢?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?(来源:半岛晨报)
太原地铁2号线大南门站工作人员紧急救助晕倒乘客

太原地铁2号线大南门站工作人员紧急救助晕倒乘客

本报讯(记者司勇)7月31日,太原地铁2号线大南门站内,一名乘客突发晕厥倒地,车站工作人员、驻站公安迅速联动,因救助及时,乘客送医后已转危为安。11时18分,大南门站站台传来急促呼救声—一名乘客在候车时突然倒地,面色...

地铁2号线大南门站紧急救助晕倒乘客

本报讯7月31日,太原地铁2号线大南门站内,一名乘客突发晕厥倒地,车站工作人员、驻站公安迅速联动,因救助及时,乘客送医后已转危为安。11时18分,大南门站站台传来急促呼救声—一名乘客在候车时突然倒地,面色苍白、意识模糊...
【#医学生飞机上救人被质疑无执业资格#,当事人称已在急诊见习半年,律师解读】近日

【#医学生飞机上救人被质疑无执业资格#,当事人称已在急诊见习半年,律师解读】近日

【#医学生飞机上救人被质疑无执业资格#,当事人称已在急诊见习半年,律师解读】近日,一名武汉大学泰康医学院(基础医学院)的大二学生在飞机上救人的事情引发了网友关注,有网友称其见义勇为,也有网友质疑其“临床知识匮乏、没有执业资格”,当事人孙毅杰将当时救人的详细过程发布到了腾讯新闻热问平台。7月27日,大河报《看见》记者联系到孙毅杰,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。记者还联系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洁律师、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此事进行法律分析。见义勇为or无证行医?大二医学生飞机上救人引争议7月19日,孙毅杰乘坐从武汉飞往新疆的航班,他听到机上紧急寻医广播后,他即前往查看情况,发现一名二十多岁的女生靠在座椅上脸色苍白、双手颤抖,后得知其头晕、手指发麻、呼吸困难、脉搏细弱等。在向其了解过往病史时,这名女生告诉孙毅杰,她有过猝死生还、体位性低血压等情况。他观察到,女生的神志有些涣散,瞳孔直径也有点放大,而且对答能力越来越差。孙毅杰表示,他当时的操作很简单,是一些基本的体格检查,包括观察脉搏、神志、呼吸、心率,再通过一些简单的仪器设备为其量血压、查血氧饱和度。处理操作也很简单,就是让她吸氧,随后平卧。这名女生的情况逐渐好转。几天后,孙毅杰回访了她,对方称情况比较稳定,并说等孙毅杰回到武汉后,要为他送锦旗。7月24日,孙毅杰在飞机上救人一事被武汉大学官微发布,有网友赞其见义勇为,也有网友质疑其“临床知识匮乏、没有执业资格”。当事人回应: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了解已有半年急诊科见习经历7月27日,孙毅杰向大河报《看见》记者称,有质疑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。首先,他仅对对方进行了一些简单的体格检查,处理操作也无非是让其吸氧、平卧。事后,他在飞机上曾对此次抢救过程进行复盘:“体位性低血压再发作?低血糖?低钾血症?眩晕(血管迷走性晕厥)?”他表示,常见的可能是这几种,但仍需对更多情况进行鉴别,因受条件限制,没有办法做出确切的判断,“但无论是什么情况,让其平卧是不会有问题的”。而针对“无证行医”的种种质疑,孙毅杰表示,自己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,即便他没有执业资格证,但是此次救助没有涉及有创操作、药品使用,他去帮助对方属于见义勇为或者紧急救助。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,只要他的操作过程没有问题,即便涉及民事损害,他也不需要承担责任。据武大官方微信公众号,孙毅杰刚结束为期两周的《早期接触临床》课程,该课程是为“零基础”的一年级医学生提供临床基本技能训练。孙毅杰告诉大河报《看见》记者,虽然他才入学一年,但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,他在大学一年级时就选择了自己的临床导师——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洪山院区急诊科副主任医师刘梦林。寒假期间,他就选择跟着导师在医院急诊科见习,假期结束后,他在上个学期也保持了一周去急诊科见习一次的频率,“在急诊科,呼吸心跳骤停、心衰、呼吸性碱中毒、低钾血症、低血糖等类似的病症其实见得都不少”。孙毅杰告诉大河报《看见》记者,相关质疑并不影响他的选择,以后在类似情况下他仍然会出手相助,“不会为了保护自己而选择袖手旁观、明哲保身,要知道自己能干什么,不能干什么,对自己和患者负责任”。律师解读:当事人确实属于见义勇为救助人无需承担责任那么,关于网络上“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无证行医”“见义勇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”等问题,大河报《看见》记者联系到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洁律师、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此事进行分析。杜洁律师称,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第二条明确要求:“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《医师执业证书》。未经注册取得《医师执业证书》者,不得从事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活动。”这里的“医疗活动”是以“诊疗活动”的本质定义为核心——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八十八条,诊疗活动是指“通过各种检查,使用药物、器械及手术等方法,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、缓解病情、减轻痛苦、改善功能、延长生命、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”。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中的非专业医疗操作(如本案的体格检查、吸氧、平卧),即使行为人无执业证,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法律更侧重对紧急救助行为的鼓励与保护。紧急救助中的基本操作属于“力所能及的善意施救”,即使行为人无执业证,也因行为的“紧急性”“利他性”被法律容忍——法律并未要求紧急救助人必须是专业医师,更关注行为的善意与合理性。付建、杜洁两位律师均认为,结合孙毅杰的行为,其符合“见义勇为”的四大核心要件:无约定义务;无法定义务;为他人权益;紧急救助。杜洁律师表示,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:“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”,该条的立法目的是“解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,鼓励社会公众互帮互助”。如常见的“心肺复苏”,即使造成肋骨骨折、肺挫伤等常见且无法避免的损害(此类损害属于合理风险),也属于“紧急救助的合理后果”,救助人无需担责。来源:大河报

【#武大医学生回应飞机施救女孩质疑#“见义勇为或者紧急救助的行为,是不需要执业证

【#武大医学生回应飞机施救女孩质疑#“见义勇为或者紧急救助的行为,是不需要执业证的”】#武大19岁医学生称以后还会施救#19岁武汉大学大二医学生航班上施救患病女孩,学校发文表扬后,有网友称“风险高”。7月27日,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这位救人的19岁小伙孙毅杰,他证实自己当日在某平台发声,回应网友在航班上救人“风险极高”的质疑。孙毅杰回忆,武汉大学放暑假,7月19日,他搭乘成都航空客机从武汉返回新疆。“事发当天下午两点左右,当时航班上有广播呼叫医生,我听到就过去查看,客舱座椅上一位女孩精神状态很不好,说头晕,手指发麻,有点呼吸困难。”“航班上没有医生,是有急救箱的,当时给她测了血压、心率和血氧饱和度,然后用听诊器听了一下心率和呼吸。当时测量她的生命体征算是平稳状态的,我其实也没有做特别多的特殊处理,就是些一般治疗,比如让她改变体位呀,吸点氧呀。”孙毅杰告诉记者,整个施救过程中,有航班安全员手持记录仪记录,还有乘务员在场见证。经过简单的救治,女孩的症状逐渐好转,脸色也恢复了。担心女孩出现意外,孙毅杰一直陪护在身旁,“我当时在她旁边一直待到下午4点,大约一个半小时。”飞机落地下飞机前,他与女孩加了微信还合了影,“后面和她在聊,她说身体恢复得还可以,还不错,她说这几天病情比较稳定,还说要送我个锦旗。”7月27日,记者加了这位患病女孩的微信,截至发稿,暂未获得回复。孙毅杰告诉记者,他就读的武汉大学发了公众号表扬的文章。此事引发关注后,他在欣慰之余,也看到一位网友的质疑。“这位质疑的网友身份不清楚,他的主要意图是什么呢,我感觉是对武汉大学的宣传有点不满,他觉得不该拿出来宣传,觉得会产生误导,对我身上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他的帖子评论区一些不太友善的言论,有网友说我‘临床知识匮乏,没有执业资格,抢救手段有限,病人和医护人员的风险都极高’。”孙毅杰很清楚自己的边界感,“我知道我现在没有医生执业证,不能给她开处方用药,我的检查是不涉及药品和有创操作,我知道边界在哪里。这种见义勇为或者紧急救助的行为,是不需要执业证的,而且如果我的操作没有问题,产生了民事损害,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。”孙毅杰认为,危急时刻,有些患者心脏骤停,只有宝贵的4-6分钟的黄金抢救时间,只能尽最大努力去挽救生命。如果考虑行医资质问题,是很不现实的。孙毅杰告诉记者,“以后碰到这种情况,我还是会义无反顾去伸手的。在患者生命面前,别的什么都可以放到后面。”(大风新闻)